1、凡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2、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批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有固定场所,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2、具有与登记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4、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
1、企业申请报告;
2、《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