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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切实改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建议。
这六条规定是:
一、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带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二、严禁将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严禁强制事故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严禁从停车场、修理厂分红牟利。
三、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
四、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五、严格警车和“豫○”号牌车辆管理,实行警车、“豫○”号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和“豫○”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管严处。
六、对“豫○”号牌车辆开展专项清查整治。从即日起,一律停发“豫○”号牌;凡超标和挪用给企业使用的“豫○”号牌车辆,一律收回“豫○”号牌;“豫○”号牌车辆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查扣拆除;“豫○”号牌车辆有闯信号、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豫○”号牌。
规定明确,交警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建议主管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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