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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您提交的编号为08016408的邮件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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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2008-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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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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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学校噪音是否归公安机关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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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我是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温塘的一名普通群众,由于我们家对面就是一所中学,每天早上6点就开始放它们的高音喇叭,影响了我们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我拨打了当地的110。110的同志告诉我们,让我自己拨打当地的派出所通知他们让派出所的民警去学校调查。我想问:110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学校的噪音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我摘录了一部分法律,不知道是否属实: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学校周属于边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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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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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感谢你的咨询.从你所提出的问题来看,你是一个注重学法用法的公民.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归公安机关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10让你再打电话通知派出所的做法是不对的。一方面,我们将通知陕县公安局处理;另一方面,你也可以继续直接向当地派出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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