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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索引号: 10070-0202-2004-00715     文号: 公安部令第70号     生成时间: 2004-05-01
 

  一、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赔偿: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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