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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
索引号: 10070-0202-2008-00601     文号:     生成时间: 2008-04-28
 

  (一)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

  (五)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期限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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