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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0070-1104-2006-00424     文号: 豫公通[2006]225号     生成时间: 2006-06-05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权限

  (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

  (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

  (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

  (三)城市管理处罚权。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

  (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 执法办案主体

  (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执法程序

  (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需要依法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以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名义裁决,使用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的法律文书,但另行编号。省辖市公安局成立直属分局的,可使用直属分局的法律文书。

  (三)巡警、特警队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接受公安机关督察、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上级巡特警部门发现下级巡特警部门作出的决定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巡特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的,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处理。

  第七条 巡警、特警执法实行错罚追究责任制。

  巡警、特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

  (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公民车辆办私事的;

  (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

  (六)罚款、查(暂)扣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

  (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巡特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案件移交

  (一)巡警、特警部门应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严密社会面治安控制,对在巡察执勤中发现的下列案件,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及时移送或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团伙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对发生在巡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二)巡警、特警在案件移送时,应确保巡区不失控,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或盘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登记清单移交职能部门。受理部门必须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在案件办理完毕3日内,向移交部门反馈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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