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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管理工作目标考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年审评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0070-1104-2003-00422     文号: 豫公通[2003]193号     生成时间: 2003-05-20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三基三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保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局关于队保安服务公司实行年审的通知》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考评和年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目标考评和年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保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韵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

  二、 目标考评、年审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保安管理工作目标考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年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评定机构,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一) 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

  (二) 对治安管理部门的保安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评,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进行年审,提出意见:

  三、 程 序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按下列程序进行考评、年审。

  (一)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对省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保安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评;省辖市公安局对所属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保安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优秀等级须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 评委会办公室对省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进行评定或委托省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年审;省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所属县(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组织进行年审;县(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获优秀等级须经评委会审核批准;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县(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进行年审。

  (三) 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全面考核。1、考核履行《标准》(见附件)的情况;2、综合考核情况,提出等级意见。

  第八条 评委会根据《标准》和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批准登记。

  第九条 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条 通报等级评定结果。

  四、奖 惩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部门获得优秀等级的,同时符合记功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奖励;对在保安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治安管理部门主管民警给予相应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对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获得优秀等级的,同时符合记功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奖励;对在保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及保安队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合格单位或未通过年审或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省公安厅责令改正违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单位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被责令改正违规违法行为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中心、保安组织,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写出情况报告,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复审。复审合格的补办年审手续。对违反规定,未能通过年审的单位,由省公安厅通知该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获得等级的单位因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或发生重大为体与其等级不相符时,可视其情节按下列程序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

  (一) 评委会办公室对需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单位进行考核。

  (二)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意见和建议;

  (三) 评委会审核批准降低或取消等级;

  (四)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予以公告。

  四、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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