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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0070-1104-2008-00416     文号: 豫公通[2008]21号     生成时间: 2008-02-01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

  (一)严格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自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四级以下等五个级别。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一、二、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四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已审核批准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需要储存的),或具备临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需要运输的);

  7、有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8、有相应的专用设备;

  9、有爆破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四份);

  3、爆破工程作业技术人员作业证等相关材料;

  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状况证明、受聘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6、爆破作业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条件、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

  7、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证明;

  8、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及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含临时存放及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9、爆破安全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二、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器材的设置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以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不少于二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器材。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特种爆破作业单位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 爆破的对象包括: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与其资质相应或低于本级别的爆破作业工程。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培训,经省辖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材料,并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申请爆破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相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的爆破设计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聘请省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时,须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爆破作业单位。

  四、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被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申请。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并有两年以上爆破作业经历;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及设施,其专用仓库及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经省公安厅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

  临时爆破工程(储存时间不超过15天)需要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其储存条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需经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无专用仓库需租借外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储存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运输许可手续。

  未粘贴安全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六、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及审批

  爆破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爆破对象、周围环境条件、装药量及爆破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折除爆破工程分为A、B、C三级,洞室爆破工程分为A、B、C、D四级(见《爆破安全规程》)。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评估和监理

  A、B、C级及对安全有较大影响的D级爆破工程作业前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施工监理。

  对安全影响较小的、具有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采石场、矿山)的D级爆破工程,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前,由评估机构进行一次性安全评估。

  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公安机关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应委托已获得省公安厅核发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与监理机构实施。安全评估时,要重点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级、爆破目标的周围环境、爆破方法、起爆网路的可靠性、施工人员素质、施工组织、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理措施,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公安机关不得审批。严禁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二)爆破作业的审批

  A级拆除爆破及A、B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B、C级拆除爆破及C、D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C级以下拆除爆破及D级以下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非固定场所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二十日向相应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审批表》、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工程合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重复进行本级别和本级别以下的爆破作业时,由发证公安机关一次性进行审批,作业条件(级别、地点、环境、规模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审批。公安机关在接到爆破作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二十日内应予审批,未批准的应向爆破作业单位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批准。

  因生产、生活需要实施合法爆破作业的,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需要在爆破现场加工炸药时,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加工炸药。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提前20天逐级向省公安厅备案,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管理

  (一)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年审与换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进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年审、换证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发证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可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换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两份;

  3、提供年度报告(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业务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存在问题、今后工作设想及建议等,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4、已承包工程的安全评估报告及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原始审批文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年审、换证时,由申请人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并提供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年审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年审不合格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爆破作业证件的日常管理

  1、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级别变更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后,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其作业证件可提高作业级别:

  (1)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无违法乱纪行为及转包、转接工程记录;

  (3)至少承接或参加过五次以上与其级别相对应的爆破工程;

  (4)具备上一级别作业证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或爆破作业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违法乱纪及转包转接工程行为,不再具备原级别作业许可证件条件的,予以降低作业级别或吊销许可证件。

  2、更换法人代表、名称。由爆破单位写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3、补办各种证件。由补办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主要指对单位),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4、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使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只能本单位和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在本通知下发前,原获得《控制爆破资质证》、《控制爆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截止2008年10月1日,仍未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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