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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0070-1104-2007-00415     文号: 豫公治[2007]32号     生成时间: 2007-05-21
 

  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各雷管、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单位:

  现将公安部治安局、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要求,切实组织好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此次公安部治安局、国防科工委民爆局部署开展的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检测工作不仅是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专项行动的整体效果,因此,望各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及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此次检测为契机,狠抓源头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本地雷管生产企业尤其是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底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精心组织,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精干人员成立迎接检测工作的领导小组,各生产企业也要成立由一名企业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迎接检测工作的领导小组,并先行自查自测,切实做好迎接公安部及国防科工委抽查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凡在此次公安部及国防科工委抽查检测中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即将通知传达到各雷管生产企业以及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企业迎接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各雷管生产企业以及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详细地址、企业人数、年生产量、联系电话)务于6月6日前传真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附:关于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部印发了《2007年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自2007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现就组织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纠正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治安部门、民爆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和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的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近期查获的部分涉爆案件中,一些涉案雷管仍存在编号不清晰、不符合编码规则等问题,个别雷管甚至没有编码打号,给公安机关倒查来源、追究责任带来了极大难度;一些涉爆从业单位雷管编号登记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甚至不登记,致使一旦发生涉爆案件,涉案雷管的来源、流向很难查清。同时,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底数不清,产品改性处理不符合标准要求,强制检测落实不力,致使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大量非法流散社会,成为私炒炸药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滋生存在的重要原因。对此,各地治安部门、民爆主管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进一步下大力气,狠抓源头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全面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各地治安部门、民爆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工业雷管编码通则》、《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等有关规定和《2007年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雷管编号管理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专项抽查检测工作。专项抽查检测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民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邀请国家民爆检测机构参加。要对本地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底数进行摸排,列出清单,在此基础上,做好与检测机构的衔接沟通,按照检测抽样分组表的安排,邀请相应检测机构参加抽查检测。要制定专项抽查检测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专项抽查检测工作取得实效。对雷管生产企业和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的检查,采取逐品种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经检测合格的,由国家民爆检测机构分别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书,并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防科工委民爆局予以公布。

  三、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反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专项抽查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雷管编号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发现的未编码打号雷管,要循线追源,坚决打掉非法制贩窝点,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对从事硝酸铵生产的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由省级民爆主管部门依照《民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反规定销售、购买不符合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管理,确保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专项抽查检测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措施,形成抽查检测、检查督促、依法查处的长效工作机制。抽查检测工作每三年统检一次,采取企业送检及检测机构抽样的方式进行,经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书。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雷管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雷管编码打号,指导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改性处理,确保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农用硝酸铵改性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凡未按规定进行编码打号的雷管,一律不得出厂;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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