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加强焰火晚会燃放及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的审批
从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作业单位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作业单位取得《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后,方可承接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承接C级(含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
二、申请《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仓库(需要储存的),或具备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
2、有相应资格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
3、有相应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运输车辆(需要运输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6、有焰火晚会燃放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预案;
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应提供的材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审批(审验、换证)表》(一式四份);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培训合格证明、作业证等相关材料;
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作业证等相关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状况证明、受聘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5、燃放作业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条件、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
6、相应的燃放设备和专用运输车辆(需要运输的)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情况证明;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及烟花爆竹仓库(含临时存放及租用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证明。
7、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制度;
8、燃放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9、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的条件和管理
(一)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2、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二年以上;
3、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4、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无犯罪记录。
(二)焰火晚会燃放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烟花爆竹燃放作业有关的工作;
2、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无犯罪记录;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的管理
申领焰火晚会燃放员、技术人员作业资格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申领《焰火晚会燃放员作业证》,应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人《燃放作业培训合格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审批(换证)表》,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发《焰火晚会燃放员作业证》。
申领《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应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人《燃放作业培训合格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审批(换证)表》,还应提供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发《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可从烟火、采矿、化工、火工、计算机、地爆等相关专业选取,也可从获得公安部核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取。
取得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事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以及燃放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可同时担任焰火晚会燃放员实施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作业单位聘请省外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时,须有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培训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核发《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或《焰火晚会燃放员作业证》。
五、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按其技术力量,可分为A、B、C三级。
申请A级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燃放作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6人(获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不少于5人)、燃放员不少于20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员应经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燃放技术负责人主持过A级大型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事故,有与燃放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申请B级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燃放作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9人(获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不少于3人)、燃放员不少于10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员应经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燃放技术负责人主持过B级大型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事故,有与燃放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电子点火装置,发射、测量等作业器材。
申请C级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燃放作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6人(获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的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燃放员不少于8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员应经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燃放技术负责人主持过C级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事故,有与燃放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电子点火装置,发射、测量等作业器材。
六、焰火晚会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焰火晚会举办的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1、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国庆或其他重大节日庆典,或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305毫米(12寸);
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或等于102毫米(4寸),燃放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1、在县级以上城市、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他重大节日庆典,或为有关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178毫米(7寸);
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或等于102毫米(4寸),燃放数量1000发-2000发。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1、在县级城市或城镇、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他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有关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102毫米(4寸),燃放数量小于1000发。
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只能承接相应的或低于本级别的焰火晚会。
七、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应提供的材料
1、主办单位举办焰火晚会的申请报告;
2、《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审批表》一式两份;
3、燃放设计、作业方案;
4、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及质量证明;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6、燃放安全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主办单位应提前20日,将申请材料报相应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批准。
八、焰火晚会的审批与安全评估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单位,经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地方政府出资举办大型公益性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应当指定所在地一个单位作为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
(一)审批程序
举办A级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举办B级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举办C级焰火晚会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二)安全评估内容
1、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环境的安全性;
2、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格审查;
3、焰火燃放作业方案的可行性;
4、所采用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消防措施;
7、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举办A、B、C级焰火晚会,必须由省公安厅认定的安全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时,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烟火专家进行会审和安全评估。无安全评估的,公安部门不得审批。
实施焰火晚会燃放时,焰火晚会现场的燃放作业技术人员及燃放员的数量不能少于核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外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在我省实施燃放作业时,必须逐级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其审批程序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公安机关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管理
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等单位办理运输手续时,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材料为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以定点、专用封签、安全标识等为由拒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烟花爆竹运输时,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输。如违反上述事项,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燃放作业证件的管理与换发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每年审验一次,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员作业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审验、换证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可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一)燃放作业单位审验、换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审批(审验、换证)表》一式两份;
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审验、换证时,应提供年度报告(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业务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存在问题、今后工作设想及建议等,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审验、换证。
4、省公安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燃放作业人员换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提供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审批(换证)表》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审批(换证)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换证。
3、省公安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证件的日常管理
1、燃放作业证件的级别变更管理
燃放作业单位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后,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其作业证件可提高作业级别:
(1)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无违法乱纪行为及转包、转接工程记录;
(3)至少承接或参加过五次以上与其级别相对应的燃放作业工程;
(4)具备上一级别作业证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燃放作业单位或燃放作业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违法乱纪及转包转接工程行为,不再具备原级别作业许可证件条件的,予以降低作业级别或吊销许可证件。
2、更换法人代表、名称。由燃放单位写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3、补办各种证件。由补办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主要指对单位),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4、燃放作业许可证件的使用管理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技术人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员作业证》只能本单位和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在本通知下发前,原获得《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截止2008年10月1日,仍未办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