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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辖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省连续发生非法制造雷管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恶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事故的再度发生,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雷管和炸药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迅速部署。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全省未发生重大群死群伤涉爆案件和事故。但是,近期还发生了一些其他涉爆案件和事故,这些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充分说明我省民爆器材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也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对非法爆炸物品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打击不力,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等问题。这些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在思想上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并认真加以解决,有些案件和事故,尤其是非法制造雷管的案件和事故甚至有扩大和蔓延的趋势,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更为严重的后果。为此,各级公安、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非法民爆器材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巨大危害性,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等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一定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雷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站在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汲取教训,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雷管等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除隐患和管理漏洞,坚决扼制非法制造雷管等涉爆案件的扩大和蔓延的趋势,努力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再度发生,为确保我省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职责,协同作战,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确保安全。
各级公安、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既有分工、又密切合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职责。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编办、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职责分工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的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二)严厉打击涉爆,尤其是非法制造雷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爆,尤其是非法制造雷管的违法犯罪信息工作,及早发现,及时掌握,迅速打击,力争将违法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的工作力度,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对于构成违反治安处罚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要进一步加大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迅速组织力量予以查处。对于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要立即立案侦察,快侦快破,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开信息渠道,拓宽信息来源,采取严防、严查、严打,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侦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积极侦破非法制造雷管和炸药的案件,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接到举报的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防范原材料和技术流入社会。
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民爆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控制和管理半成品及原材料,严防原材料流入社会,进行非法生产,从源头上堵塞非法制造民爆器材案件的发生。今后,凡发现非法生产民爆器材、雷管的原材料从合法生产、经销企业外流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精通雷管生产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法制教育。因本企业技术人员参与非法生产雷管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企业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开展责任书签订工作。
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要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民爆器材(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的极度危险和危害性,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层层签订涉爆涉枪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督促派出所完成与涉爆涉枪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责任书签订工作;要督促涉爆单位与每一个涉爆人员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到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与每一位职工都签订责任书;派出所要督促居委会和村委会与住户签订责任书。各涉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也要积极配合签订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提高涉爆单位、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
五、切实做好民爆信息系统运行阶段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省民爆信息系统已基本建成,系统运行逐步完善,在今年公安部的系统建设通报中,我省连续三个月在全国名列前十位,受到公安部通报表扬。但是,还存在着部分生产厂家上报数据不及时、部分公安机关存在手工办证或不开运输证、部分销售使用单位未使用数据采集系统或未按规定上报数据造成系统多次被锁、公安机关月检查落实不够等问题。为此,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下发通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根据公安部《2007年2月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考评情况》中关于要求炸药生产企业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要求,省公安厅先后两次要求炸药生产企业务于4月25日前迅速把系统建立起来,并按要求上报数据,凡不能按时建立系统,并向省公安厅传输数据的,如果无正当理由,将对其停开两证。因此,希望各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严格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厅的通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地运行民爆信息系统,尤其是炸药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系统建设步伐,并按时上报数据。
六、加强督导,落实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责任倒查制,责任追究制,以后凡因打击不力、监管不到位、工作棚架、工作失职、失察,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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