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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出入境管理局 联系电话 0371-65931100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省辖市公安局对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后将信息上传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制作证件。

办理时限: 户口在县(市)的,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户口在省辖市市区的,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材料明细: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收费情况: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 30元

  签注、延期、加注 每项次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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