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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机构: 各省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受理;

  2、交办;

  3、现场检查;

  4、拟定检查意见;

  5、审批;

  6、送达;

  7、建档。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受理条件: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车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材料明细: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逸乐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当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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