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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出入境管理局 联系电话 0371-65931100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省辖市公安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材料上报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审批并制作证件。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初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制证时限为2个工作日。核查、调查不计入上述时限。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华侨回国定居证,须由其拟定居地的县(市)或省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材料明细: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2×40mm)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其侨居国签发的居留证件、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自己在拟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复印件等。若住房和生活费用是由其亲友提供的,须有该亲属愿意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费用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收费情况:

  华侨回国定居证 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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